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依据理事会授权履行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注重效益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本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本单位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资金余额情况、本年度预计收入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单位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对于支出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本单位当年支出事项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事项资金在1万元(含)以内,需要经会长(理事长)审批;单个事项资金在1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要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单位设立专用账户,对本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适用于社会团体】、政府补助、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会费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向会员收取的费用。政府补助是指依法承接相关政府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服务收入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是指依据本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的投资行为取得的合法收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收入资金进入本单位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目,确保账目管理规范清晰。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和管理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章程规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运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折旧费、修理费。
第十四条 加强支出管理,本单位的支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本单位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单位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按此执行;
(二)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三)本单位财产必须严格控制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规范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研究处置;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适用于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依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执行。【适用于慈善组织】)
(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依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要求执行。【适用于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单位为慈善组织、或基金会、或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可按要求组合,比例范围要求可参看:《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要求和罚则》】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支出计划,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票据主要涉及会费票据、捐赠票据、发票、支票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第十七条 本单位票据管理:
(一)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票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的各类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其中,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本单位须依法依规开具各类票据。其中,在实际收到捐赠后,要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单位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根据捐赠财产的证明材料确认收入,并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本单位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本单位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本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各类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本单位的各类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本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十八条 本单位票据的适用范围:本单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活动事项类型开具相应票据。
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时,不得使用捐赠票据: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2.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财物捐赠行为;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单位公务活动产生费用,应该使用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事先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授权部门或负责人同意,且使用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二十条 本单位支出超过预算总额X%以上的,会长(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应在理事会会议上说明。理事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单位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机构或相关项目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或授权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在x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规范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单位执行机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使用、保管等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和人员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社会组织类型选择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单位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