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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企业工作站及观察员管理办法

2025-04-26作者: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

(2024年8月1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社情民意工作体系,做好河北省社情民意工作,加强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社情民意工作站及观察员的培育、扶持和管理,引导和促进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等各级部门对社情民意大数据的精准要求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会在全省建立"河北省社情民意工作"体系,为了保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实施,特制定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及观察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是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河北省社情民意观察员是指覆盖全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法人,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包括教育、文化、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社团负责人及积极参加社情民意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是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的登记和管理的部门,负责研究会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具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导向要求

第四条  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必须(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撑。

第五条  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开展业务活动,应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强化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治理能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多出质量过硬、切实有效、经得起检验的研究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观察员反映社情民意应通过工委会逐级上报,审核通过后由省研究会统一向相关部门提交社情民意简报。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情民意观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1、积极主动地就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2、反映本企业、本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请党和政府关注和重视,加以解决;

3、深入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体察民意、广泛搜集社情民意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4、反映河北省各地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诉求;

5、反映社会民生热点问题。

第十条  社情民意观察员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工作秘密;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3、凡入选企业和个人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根据需要,全力配合研究会开展的调研工作;

5、每季度至少提供3条关于行业发展及反映本地区民情民意的建议和意见;

6、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组织的培训或研讨会,参加两次以上当地工委会组织的培训或研讨会。

第四章不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社情民意观察员不涉及的反映问题

1、已进入诉讼程序或诉讼中涉法的;

2、已有行政复议结论的;

3、不服从党纪、行政处分的申诉;

4、涉及军队、武警、宗教等;

5、信访、来访及历史遗留等;

6、恐吓、威胁、诽谤他人或单位的;

7、对同一问题恶意连续、重复提交的;

8、虚假、语言模糊、阐述不明的;

9、各种形式的广告;

10、河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

11、其他超出受理范围的。

第五章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观察员按照下列程序注册

1、填写河北省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或观察员登记表。

2、提供所在单位党支部介绍信或公安机关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观察员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观察员工委会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接到(关于组织申报河北省社情民意观察员通知)之日起,应在三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观察员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或观察员将在河北省社情民意云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5、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成立后,为便于联系,每个企业工作站指定一名联络人,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观察员工作委员会。

6、研究会设立的社情民意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相应成为河北省社情民意常务理事和会员。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禁干涉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严禁通过或者利用观察员身份谋取利益。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观察员身份,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省社情民意研究会为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开展工作积极创设条件和平台,并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业绩突出的机构及其优秀工作者进行奖励并总结推广典型和经验,提高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的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变更、退出及除名

第十五条  设置观察员退出机制,观察员要求退出的,应书面通知观察员工作委员会,观察员工作委员会收到退出申请后,办理相关退出事宜。

第十六条  观察员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给工作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观察员工作委员会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若仍不改正的,将予以除名,取消其观察员资格。

第十七条  观察员拒绝履行参加省级或市级组织的活动或培训会。

第十八条  观察员退出或被除名的,七日内在河北省社情民意云平台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在河北省社情民意工作体系中设立的企业工作站和观察员。

第二十条  应按照研究会统一部署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业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观察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