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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管部门随意性执法行为的建议

2024-12-12作者:赵大春

为全面加强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区居民自建房秩序,推动城市建设上档升级,促进文明城市提质增效,武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通告》(武政告﹝2017﹞14号),其中第六款第二条规定:(二)居民自建房要符合全市制定的相应模式、标准、高度、外形和颜色等基本要求,原则上可建设三层及以下、主体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檐口至院面的高度),建筑进深控制在院落长度65%以内,建筑屋顶可按技术规范建设坡屋顶,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益人利益。现在市内居民到相关部门办理完建房手续后,开始营建房屋,于是城管部门个别执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一点权力开始变相执法,营私舞弊,为自己谋取蝇头小利,这不仅影响了城管部门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城市建设提档升级。

存在问题:

目前,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发展状况来看,其在城市建设中勇于奉献,努力为人民服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其执法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尊敬和肯定,但我们也要看到存在一些不良现象。首先是城管部门执法的工作人员以市民建房手续不全或者没有按照要求留出院落面积,甚或是市民私下改变了房屋的高度或者楼房的挑廊超出了自己地界,只要当事人给执法人员予以一定的好处,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放任不管。其次是市民自建房手续齐全的,建筑队的水泥搅拌机放置在路边或者石子、砖块堆在自家门口的,个别执法人员负责人也要予以罚款,不给钱就锁住水泥搅拌机,直至让自建房的市民用的建筑队不能正常进行作业。往往这拨执法队刚走,就又来一拨执法队,除了要钱,就不给自建房市民整改的机会。其三,城管执法队伍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的监管。在进行城管队伍招聘时门槛较低,招聘进来的工作人员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少数城管队员业务素质水平较低,对相关专业法律知识不了解,同时在开展执法工作时过于粗暴,对解决问题的能力差,与市民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严重影响了执法队伍建设。

建议:

一、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和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旨在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机制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致使城管执法随意性很大,遇到难题缺乏法律依据。应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处罚措施等,使执法相对人有法可依,城管部门执法有据。

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机制,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明显不足和主要问题,从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两个方面进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

三、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建立考核制度

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纯洁城管队伍,把经过教育、培训、整顿,仍不适合城管工作的人员调离城管队伍:选调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相关人员充实到城管队伍。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