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社情民意研究会捐赠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研究会捐赠财产的管理,明确捐赠和受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会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三条 研究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与本会订立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本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本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 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本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
第九条 本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无法直接用于公益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第十条 本会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如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心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似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中心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定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赠人以及中心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章 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中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心应当及时且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中心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中心财务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十五条 中心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浙江省财政厅票据中心统一分发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中心财务部作为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 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质 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 (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
第十八条 中心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应严格按照中心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入账,暂缓开具票据。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中心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是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经中心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申领所需捐赠票据,会计负责捐赠票据的管理与领用,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向会计人员领用空白捐赠票据后,应当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通过银行等方式接受捐赠的,应当按照银行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逐笔入账,待获取捐赠人相关信息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及金额。
(二)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捐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清单(含价格和数量)、相应票据,接收实物清单等,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部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三)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方可开具
(四)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主管实物部门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五)接收服务业(如广告等)捐赠时,要求双方签署相应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方能开具捐赠票据。第二十二条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不能变更。如根据捐赠人的要求需要变更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捐赠要素的,须由捐赠人本人提供相应的纸质证明,并填写《捐赠信息变更表》,由出纳人员统一办理,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各部门与捐方签署捐赠协议的,需提前向财务部提供协议、捐赠意向函等资料复印件,以便及时入账。接收机构多笔个人捐款的,可开具一笔捐赠票据后,在机构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笔开具捐赠票据。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用章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须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归档、分类、收纳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武安市社情民意研究会制定,解释权、修订权归研究会所有。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