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本单位财务有效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社会组织类型选择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收入情况,包括本单位会费收入【适用于社会团体】、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情况;本单位支出情况,包括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成本(如社会团体的会员服务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提供服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税等)、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后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单位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半年、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季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半年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年度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社会组织类型选择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单位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