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证书保管及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证书管理工作,确保证书有效保管和安全利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社会组织类型选择】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证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秘书处(或办公室)是证书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对外使用本单位证书,需经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借出。证书使用后,需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单位证书,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本单位秘书处(或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五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