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有遗嘱继承、房产赠与以及房屋买卖三种可供选择,但在我市这三种情况要想公证都行不通。房产继承涉及到千家万户,可办事群众往往怀着极大的希望来到公证处,然后失望的从公证处离开,为什么呢?因为公证处工作人员没有以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为标准来进行公证,而是依据原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是同村的村民不能买卖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用地建设。”该条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保持农用地的数量。而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性质,因此该条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买卖与赠与、继承行为一样,均是所有权人形式所有权的方式之—,均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流转的基础原因,我囯法律眀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等权利,对买卖和赠与、继承等做出不同对待不合法理。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实质上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影响了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
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办理买卖公证的,要求继承房产人必须和房产所属当事人同属市里一个街道的户口,否则买卖属于无效;二是涉及到房产遗嘱继承,公证处要求必须等到被继承人不在后,继承人才能去办理相关证件;三是房产赠与也不能办理。
建议:
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均没有限制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仅禁止将农村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并未有任何规定不可以转让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故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性规定的问题得自由转让。
二、法律并未限制农民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受让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物权制度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不能受让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
三、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其生活、生产购买当地农村房屋,不仅不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其生活、生产所需,可以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符合一般房屋买卖合同要件的有效。
四、切实加强机关内全体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履职素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初心,树牢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公证服务,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