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之一。参政党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参政党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其监督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工作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掌握国家权力,主导着国家和社会的运行及发展方向。而民主党派则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政治团体,作为一种监督、纠错和鞭策的力量而存在,民主党派人才集聚,联系广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实行以协商讨论和批判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主监督存在许多尴尬之处,并未起到它所应当具备的作用,离党和人民的要求相差甚远。如: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监督的渠道不多;监督的文件多,具体行为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理论上讲得多,付诸实践的少;形式的东西太多,产生实际效果的少等等。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㈠被监督者民主监督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
具体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基层行政单位的领导认为民主监督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情,他们认为民主党派搞民主监督就是对他们工作的不信任,是找麻烦,是没有必要的监督,于是对待民主党派成员提出的民主监督提案只做形式上的答复,而在落实提案有关具体措施上采取“酒中掺水”的做法,从根本上就不情愿民主党派来监督自己单位的工作;或者虽然因形势的需要,迫不得已接受一些监督,但消极怠慢甚至回避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随处可见。
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缺乏监督渠道。
尽管中共中央在新形势下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作用的一再强调,也对民主监督的操作下发了一些相关文件,但是在县一级的地市还是缺乏可操作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和渠道,难以适应民主监督要求。很多行政执法部门不愿建立专门进行监督的机构,人大和纪委也没有就此做出各行政部门接受民主监督的刚性约束机制。政党监督能否发生实效,关键看有没有一个规范监督行为并落到实处的程序和机制。由于目前的监督体制主要是被监督者设计的,在制度上更多强调的是被监督者的自觉性和监督者的积极主动性,这样的制度缺乏刚性的约束,因此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和可伸缩性。
㈢民主党派缺乏知情权
目前,民主党派监督面临的是知情渠道严重不畅。首先,掌握的监督信息与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不对称。中共一些组织、政府或政府行政部门通过协商式民主座谈会来征求意见,往往是把已经制定好了的方针政策在即将颁布前进行座谈协商,民主党派往往无法参与到决策过程,因此使得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府部门中任实职的干部比例很低,很多领域的信息不知晓或知之甚少,难以进行事前监督或建议;对于党委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民主党派成员绝难有机会参与,据此进行的民主监督,能有什么实效性呢?很多行政执法单位热衷于聘用一些铁厂大老板、房产开发商、乡镇街道干部等一些边缘人士作为他们部门的监督员,对外宣称是他们也聘请了社会各界人士来监督他们的工作,事实上这些人根本不会也不敢去监督他们的工作,也是仅仅让这些名义上的“监督员”听听汇报,纯碎是为走走过场、塞人耳目而已。这些监督员只是被监督者设计成舞台上玩偶,监督者的行动话语都是事先设计好的,至于那种透明、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老百姓是根本看不到的。当前,至于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看病难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公问题、三公消费公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煤气暖气价格上涨听证会、各单位公车配比情况以及各执法单位罚款流向问题的等基本信息本应当为社会各界公开,可至今这些信息也无从让民主党派成员知晓,普通民众更是一头雾水。
㈣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组织化程度不高。
组织化程度不高直接导致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难以发挥,组织功能被分解为个体功能,从而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主要依赖于党派内特约人员的作用,对于党派身份的特约人员,尽管其所在的党派组织有推荐权,但一经推荐并被部门聘用以后,党派组织的任务和作用也就淡化,党派除了在会上的号召动员外,对特约人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发挥组织的影响力。特约人员接受被聘任部门的管理,其监督活动也是由被监督部门来安排的,特约人员无法代表组织,实际上演化成一般的群众监督,唯一不同的是其党派身份。
㈤监督制度建设缺失。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之所以不健全,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法律赋予民主监督的权利不太明确,导致了当前制度的缺失。民主党派监督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按照这个内容,首先,民主党派要对共产党进行监督,也称为党务监督。但是,在思想理论上,长时期陷入一个认识误区,只是强调民主党派监督的“支持”功能和“工具”作用,而忽视监督的“制约”功能。因此,在实践上就感到实行党务监督是大不敬的行为,忽略了民主党派监督内容的真正要求。其次是民主监督方式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例如,在监督主体方面,没有制度明确民主党派独立的监督主体地位,而往往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混为一谈;在监督途径方面,没有制度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途径,而往往把民主监督依附在法律、行政、舆论监督之中。又如,民主监督的平台(监督机构)建设、载体(监督人员)建设、监督程序、反馈、评价、考核等系列机制均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二、民主监督的改进对策
基于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执政党、参政党都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民主监督的实践中,完善和改进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
㈠进一步加强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民主监督当作一项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提高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宣传部门要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大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力度,使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家喻户晓,创造良好的氛围。政府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定期召开常委会研究民主监督工作,对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批评要严格把关,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亲自抓督促、抓落实,实行督察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㈡创新民主监督形式、扩展民主监督的渠道,促使民主监督更具实效性。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渠道有:各种会议监督、提案监督、视察监督、委员举报监督、批评和建议监督、调查和检查监督等,我们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创新思维,使民主监督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如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民主评议会、明察暗访等,如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扩大知情面,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力,争取民意支持,如加强民主监督与党内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的协调配合,使各种监督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系,扬长避短,形成合力,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地约束。
㈢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为民主党派知情议政创造条件。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应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部门召集的会议应请民主党派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应抄送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府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重大工程招投标、就关系国计民生问题举行的听证会等,应邀请民主党派中的相关专家参加;建立政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改革“ 特邀四员” 制度,进一步发挥“特邀四员” 监督作用。特约监察员应紧紧围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工作,还要发挥参谋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必要时建立特约监察员接待来信来访制度。特约检察员应发挥联系群众和检察机关的桥梁作用,参与对有关案件的复查、调查和讨论。特约审计员应在经济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直接参加审计和审计调查,特别是一些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行业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审计调查,参加审计执法和审计机关廉政建设的检查工作。特约教育督导员应参加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督导检查活动及有关的专题调研工作。
㈣要进一步创新党派的民主监督运作机制。
要进一步创新党派的民主监督运作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创新工作机制:
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集中式办理工作应考虑适当调整。即:建立日常受理的民主监督管道,凡一事一议、简明单纯的批评性建议和提案,平时就可交由党派审核登记后分别转交人大、政协,及时进入办理程序;“两会”期间则提高立案“门槛”,只受理综合性重大议题、并经过充分调研的建议和提案。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政风行风评议应当邀请党派介入组织工作。政风行风评议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实施评议和评价以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其实质是党政层级监督与群众民主监督有机结合的新机制。评议代表以社会各界代表居多,如果行评领导及工作机构有党派成员介入,更有利于对评议代表的有效组织的规范管理,更能凸显这项机制的民主制度建设性质,更能增强对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促进力度。政协及党派对涉及全局及民生的重大行政事务应深化监督。例如,在政务听证制度建设中,应增加以党派名义参加听证的规定;特别是对财政投入数额较大的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立项,应经人大、政协及党派听证程序认可。这种事前的监督,既能更充分体现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也能有效预防行政决策的失误。
2.加强对特约监督人员的培养和管理。特约监督员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要把这部分人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一是要拓宽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除了向各政府部门拓宽外,也要向党委部门延伸,中共党委也要聘任特约监督员;二要制定《特约监督工作条例》或《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办法》,对监督人员的权、责进行规范,建立责任制;三要明确合适的管理部门。可在中共统战部设立一个各党派联席的特约监督员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在特约人员监督工作中体现出党派组织的作用。
3.建立民主监督的组织保障体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配备、培训干部队伍,扩大民主党派在政府部门担任实职人员和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比例。党外干部是直接参加国家政权,置身具体管理事务之中,与中共干部有最直接的了解和交流,对党委部门各项工作“知情”较多较实较深,必须注重开发党外干部这个监督资源,让他们在履行“参加政权”职能的同时,也履行好“互相监督”的职能。一要加大党外干部的选拔任用力度,增加党外干部数量,提高党外干部层次,把更多优秀的民主党派人士充实到政府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保证他们有能力监督;二要建立对党外干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考核机制,可以在党外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情况”一项,并规定如果这一项空缺的话,不得考核合格,以此督促党外干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三要建立起对党外干部开展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保证他们有条件、有勇气监督,如重大问题的监督可通过民主党派组织向被监督部门的上级部门进行反映,民主党派组织要当好党外干部的后盾。
㈤健全民主监督实施组织保障、反馈、评估激励体制,使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没有健全的体制,民主监督就只能是随意而行、流于形式。完善民主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显得尤为必要。建立民主监督实施体制,确定民主监督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明确民主监督的责权。制定《民主党派监督条例》或《民主党派监督办法》。该《条例》或《办法》应成为民主监督具体工作的主要参照工具,一要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对象、范围、内容、形式、方法;二要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责和权利;三要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受监督和对监督作出反馈的责任。二是分项制定各种民主监督形式的运行程序。程序明确是制度落实的保障。当前在我国社会“人治”氛围还较浓厚的情况下,程序显得尤其重要。建议根据主要监督形式和重点监督内容,制定如《重大决策监督办法》、《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对口单位监督办法》、《民主监督考核办法》等。三是建立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对民主党派所提建议进行认真严肃的回复,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监督主体,以增加民主监督的活力。党委和政府要相配套地制定有关工作制度。民主党派监督成效与中共的重视程度和接受程度有密切关系,所以中共党委和政府制定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制度相衔接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是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一个必要的环节。建议中共制定《关于做好党际互相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民主监督意见反馈办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如何接受监督,如何为民主党派监督提供条件,如何对民主监督作出反馈等作出职责和程序上的规定,并将接受监督情况作为部门和领导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四是建立民主监督评估和激励机制,将民主监督纳入考核机制,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的重视,对执行情况好的进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进行批评,对于拒绝监督的、打击报复民主监督者的应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的政治监督,只有执政党重视,才有顺畅运作的保障;获得政府支持,才能使监督落到实处;与各种监督方式相结合,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使监督具有生命力。因此,要看到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监督的双重优势,并具有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便利条件。只要立足以民为本,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民主监督的权利,一定能够不断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
201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