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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中“首违不罚”制度的建议

2024-11-12作者:黄维

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由于执法部门获得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授权,“温馨提示”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扩大,并得到广泛认可。

存在问题: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布后,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争议不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界定不明确。如:“首违不罚”中的“首”,从违法行为角度界定,可以理解为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从行政主体执法角度界定,可以理解为首次被行政主体发现;从二元论角度界定,可以理解为双重首次,而非事实违法,即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行政主体执法时首次发现。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在执法中,执法标准不统一将导致自由裁量出现执法差异或选择性执法等,企业和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必然会下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建议:

(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一是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治素养培训。通过线上和线下、长期和短期、自学和集中学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河北省2024年新修订并正式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培训力度,夯实理论根基,在“首违不罚”制度适用过程中,破除法不责众思想,消除在执法中随意降低裁量、处罚等标准的行为。二是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确保执法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应当深刻理解负面清单的意义所在,准确掌握动态更新的负面清单内容,划清“教”与“罚”的界限,降低企业制度成本。要梳理“首违不罚”制度适用的廉政风险点,杜绝以不罚为名吃、拿、卡、要。为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预防违法现象发生,要具备分析违法行为性质的能力,掌握有效证据的查证、留存法治方式。要注重提高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能力,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必要时运用告知承诺制,鼓励行政相对人信守承诺。三是在行政执法中融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要掌握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的具体规定,准确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确保和企业建立良好的互通互信关系。行政执法的实践过程也是普法宣传的重要时机,要准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有效利用执法实践,通过向企业、群众发放法治读本等方式普及“首违不罚”制度设立的意义。简言之,要以增强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为突破口,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理念悄无声息地融入群众心中。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是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若企业符合“首违不罚”制度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应按程序出具整改意见书,列明企业违法之处,告知企业如果情形严重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达到让企业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应适时进行批评教育,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改正方式,设定并说明整改期限,要求企业提交整改证明,告知企业若不信守承诺就可能会被依法采用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二是引进风险排查及预警机制。要按照政企沟通机制的规定,定期邀请企业家座谈和到企业进行调研,帮助、指导企业梳理违法违规的风险点,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排查。要将传统的“执法+处罚”模式转变为“执法+服务+教育+处罚”模式,主动上门联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

为了依法用对用好“首违不罚”制度,应制定与“首违不罚”制度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一是打造严格的执法程序。“首违不罚”制度适用要有翔实的案件调查记录、违法事实证据、改正结果证明、“不罚”目标完成认定以及事后报备手续等,以此来保障“首违不罚”的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是完善“首违不罚”制度的矫正救济措施。当前,基层部门的执法任务愈加繁重,执法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教育矫正措施主要是通过“温馨提示”“友情提醒”进行简单的教育,通过告诫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警告进行法治意识教育。在这方面,长期奋战在一线的执法人员必然会有诸多的经验和心得。因此,应定期进行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同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总结,取其精华,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必要时将各地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以实现该制度的实际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