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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与监察委员会的制度 联系:历史基因与现代重构

2025-04-26作者:卫未良

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中提出的监察权理论,是中国近现代监察制度转型的重要思想起点。这一诞生于清末民初的制度构想,试图通过独立监察权的设置解决传统官僚体系的弊端,其核心精神在当代中国监察制度改革中形成了历史回响。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既是对五权宪法监察权理念的批判性继承,更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制度创新,二者在权力监督的价值追求、制度架构的设计逻辑以及本土治理资源的转化上,呈现出深刻的历史关联与时代超越。

 

一、监察权独立的理念传承:从“专管弹劾”到“专责监督”

孙中山对监察权的定位,首先在于强调其独立性与专业性。他指出:“监察权是弹劾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主张设立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的监察机关,“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这种将监察权从行政体系中剥离的设计,打破了传统“议行合一”体制下监察依附于皇权的模式,首次在理论上构建了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监察权框架。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设立的监察院,虽因历史局限未能完全实现其构想,但“监察权独立”的理念成为中国监察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思想资源。

当代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直接延续了监察权独立的制度逻辑。2018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其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宪法地位。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了监察权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的升级。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在机构设置上,更表现为职能的专责化——整合反腐败资源,将过去分散在监察部、预防腐败局等机构的职能集中,形成“监督、调查、处置”的完整链条,与五权宪法中“专管监督弹劾”的定位形成历史呼应。

 

二、制度架构的本土转化:从“五院分立”到“一府一委两院”

五权宪法的制度设计融合了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传统监察、考试制度,其核心是在政权与治权区分的框架下,构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并立的“五院制”。监察院作为五院之一,理论上拥有对行政机关的弹劾权、对立法机关的纠举权以及对公务员的审计权。尽管这一架构在民国时期因政治动荡未能有效运行,但其对监察权独立地位的强调,为当代中国处理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提供了历史参照。

现行宪法确立的“一府一委两院”体制,在国家机构分工上与五权宪法形成隐性呼应:监察委员会承接了监察权的独立职能,与政府(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权)共同构成分工明确的治理体系。不同的是,监察委员会并非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平行权力”,而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下的权力分工。这种设计既吸收了五权宪法中监察权独立的合理因素,又避免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弊端,将监察权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一框架,实现了本土治理智慧与现代民主原则的结合。例如,监察委员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既保持了监察权的独立性,又确保其不脱离人民主权的根本属性,这是对五权宪法“权能区分”理论的创造性转化。

 

三、监督逻辑的时代超越:从“精英制衡”到“人民监督”

五权宪法的监察权本质上服务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权力制衡,其监督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监督手段以弹劾、纠举为主,且因议员构成的精英化,难以真正实现对权力的全面监督。孙中山虽强调“主权在民”,但受历史条件限制,监察权的运行仍局限于政治精英层面,未能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相结合。

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则标志着监督逻辑的根本性变革。首先,其监督范围实现了“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涵盖党政机关、国企、高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同体监督”和“覆盖不全”的问题。其次,监督机制实现了“党纪国法”的统一: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结合,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又通过法治方式将党的纪律检查转化为国家监察程序,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超越了五权宪法中单纯的权力制衡思维,将监督制度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监督体系的本质特征。

更重要的是,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融入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通过设立举报制度、接受人大监督、开展廉政教育等方式,监察权的行使始终与人民群众的参与相联系,使监督从“精英之间的权力博弈”转化为“人民对权力的制约”。这既是对中国传统“民本监察”思想的现代激活,也是对五权宪法监察权阶级局限性的根本超越。

 

四、历史辩证法视域下的制度创新

从五权宪法的监察权到当代监察委员会,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呈现出“扬弃式”发展的历史辩证法。一方面,两者共享着“监察权独立”“权力制约”的治理智慧,孙中山对西方议会监察弊端的反思(如“议会专制”问题)、对中国传统御史制度的挖掘(如“独立纠弹”传统),为当代监察改革提供了本土资源;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通过“党的领导”“人民性”“法治性”三大维度,构建了不同于资产阶级宪政的新型监察体系。这种创新并非对历史的断裂,而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的制度重构——既避免了旧监察制度依附于权力的弊端,又超越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局限,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模式。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监察制度的有效性都取决于其与社会结构的适配性。五权宪法的监察权在民国时期的失败,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政党整合能力;而监察委员会的成功实践,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这印证了一个真理:监察制度的现代化,必须扎根于本土治理传统,同时回应时代需求。当监察委员会将“打虎”“拍蝇”“猎狐”纳入法治化轨道,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最后一公里”,它不仅完成了对历史监察理念的创造性转化,更构建了人类文明史上新型的权力监督范式

 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如同一条历史纽带,连接着中国对“廉洁政府”的百年追求。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既是对孙中山先生“以监察权保障民权”理想的当代回应,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制度创新上的伟大创造。这种联系不是简单的概念移植,而是在历史长河中对治理智慧的萃取与升华——它证明,真正有效的制度必然深深植根于本国的历史文化基因,同时在实践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监察委员会正以制度自信书写着权力监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历史的告慰,更是对未来的承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成为国家治理的永恒底色。